统计组织体系是统计组织机构、职责职权和管理体制机制的总称。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不懈努力,我国已建立能基本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对集中统一的政府统计组织体系。
一、我国政府统计组织机构及职责职权
我国政府统计组织机构包括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部门统计机构和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
我国政府统计部门组织机构设置图
(一)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成立于 1952 年 8 月,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目前,国家统计局机关和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现有司局级单位 33 个,包括行政单位 18 个、参公管理单位 2 个、事业单位 10 个、改制企业单位 1 个(出版社)以及住户调查办公室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 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常规国家统计调查,搜集、汇总、发布全国性基本统计资料;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 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依法审批部门统计标准,审批或者备案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垂直管理国家调查队系统,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统计业务,协管各省(区、市)统计局负责人,指导国务院各部门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由国家统计局实行垂直管理。目前,国家统计局在 31 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有调查总队, 在 15 个副省级城市、333 个市(地、州、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级单位)和851 个县(市、区、旗)设有调查队。国家调查队主要服务中央,工作方式以抽样调查为主,主要承担农产品产量、城乡住户、价格、劳动力、采购经理指数等常规国家统计调查任务,以及农村贫困监测、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专项调查和统计快速反应调查。
(三)部门统计机构。
部门统计机构包括国务院各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和地方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设置的统计人员。目前,国务院各部门都设立了统计机构或者设置了统计人员,并指定了统计负责人,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门还设立了专门统计司局(统计司、统计部等)。机械联合会、商业联合会、电力企业联合会、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材联合会、钢铁工业协会、汽车工业协会、包装联合会、轻工业联合会、黄金协会、纺织工业联合会、食品工业协会、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煤炭工业协会、石油化工联合会等 15 个授权的行业协会也都设立了专门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主要服务本部门,同时依法承担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一些重要部门统计如金融、海关、财政、教育、卫生统计等既是部门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宏观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地方政府统计机构。
地方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独立的统计机构。目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市(地、州、盟)和绝大部分县(市、区、旗)都设有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街道)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一些乡镇(街道)也设有乡镇统计站(所)等统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共有编制 7.6 万名。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同时服务中央和地方,主要承担人口、农业、经济等三大普查以及规模以上经济、能源、投资、小微企业等常规国家统计调查任务, 并依法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统计工作。
二、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在统计工作实践中,突出表现为“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分部门负责”两大特性。
(一)“集中统一领导”特性的主要表现。
一是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二是为保障国家、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实行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三是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类政府统计调查活动都要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四是全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五是国家调查队受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其机构、编制、干部、业务均由国家统计局垂直管理。六是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七是部门统计机构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八是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家、地方、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协助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九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国家统计局及其直属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二)“分级分部门负责”特性的主要表现。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统计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由其组织实施的国家统计调查及其数据质量负总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统计调查及其数据质量负总责,指导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工作。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干部等由地方政府管理。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完成统计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应当由地方政府负担的经费, 由地方政府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四是部门统计机构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对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国家统计调查及其数据质量负总责, 对本部门统计调查及其数据质量负总责。五是部门统计机构隶属于国务院各部门或地方政府各部门,其机构、编制、干部、经费、业务均由所属部门管理。
(转载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